济南启动“3+N”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2018-05-26 09:21:35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 摘要 ]5月25日至7月15日,济南交警将在全市集中开展“平安2018-10号”行动暨全市“3+ N”夏季交通秩序统一整治行动。

发布信息显示,近期酒驾醉驾毒驾肇事交通事故多发,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部署的夏季事故预防措施及省厅交管局《关于集中开展全省酒驾醉驾毒驾周末夜查统一行动的通知》部署要求,5月25日至7月15日,济南交警将在全市集中开展“平安2018-10号”行动暨全市“3+ N”夏季交通秩序统一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计划分8次实施:5月25日至27日、6月1日至3日、6月8日至10日、6月16日至18日、6月22日至24日、6月29日至7月1日、7月6日至8日、7月13日至15日。其中,3项重点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为酒驾、醉驾和毒驾;“N”则指集中开展对重型柴油货车、大货车、渣土车、无牌无证等非法二三四轮车,假套牌、逆向行驶等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

交警部门透露,酒、毒驾的查处将集中于每晚20时至次日2时,特别是世界杯足球赛期间。此次查处将酒毒同检,要按照“重嫌必检”原则,对酒驾、醉驾嫌疑人同步进行毒驾筛查。同时,对查出的酒驾、醉驾、毒驾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交警部门将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公开公示,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实施联合惩戒。对党员、国家工作人员酒驾、醉驾、毒驾违法犯罪行为,要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则将全天候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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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涉毒驾驶机动车的: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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