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对公租房承租资格进行复审

2019-03-11 09:40:00 来源: 舜网-济南日报

[ 摘要 ]今天获悉,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将对公租房资格进行复审。

今天获悉,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将对公租房资格进行复审。

此次资格复审范围为,市级政府统一分配并安排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承租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人口、婚姻、收入、住房、户籍、工作单位等承租条件发生变化的,或者租赁合同即将到期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审申请。

资格复审标准具体规定为:

本市户籍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复审标准: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含市南部山区代管区域)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其中,单身家庭需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

外来务工家庭(含集体宿舍承租人员)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复审标准:在市内六区有工作单位、已缴纳社会保险(社会养老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一年以上)、持有《济南市居住证》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的外来务工家庭(含单身职工)。其中集体宿舍承租人员可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条件限制。

复审时,保障家庭成员及单身职工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及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以及已办理网签备案、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已参加房改审批等未登记确权的住房等,可认定为保障家庭及单身职工现有住房。

据悉,此次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审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微信
更多分享
猜你感兴趣的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