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订人口计生条例征求意见: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

2021-12-08 09:57:29 来源: 济南时报

[ 摘要 ]山东修订人口计生条例征求意见:老年父母住院独生子女每年最少20日护理假,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

近日,《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已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该修正草案重点修改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服务、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并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

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在生育调节方面,“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适度放宽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同时,增加了“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育龄夫妻有权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另外,修正草案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加强人口变动监测等内容。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正草案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删除了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针对相关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未按规定落实产假等最高罚款五万元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修正草案里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并明确相关处罚,女职工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以及相关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原来不同职业人群享受不同奖励标准,修改为“退休或者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者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强化了对失独、伤残计划生育家庭的扶助力度,增加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特别扶助金外,对住房困难的,还可以优先获得住房保障”等四项具体帮扶措施;从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保险、人才等支持措施方面,增加关于推动建立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相关要求;增设了“在独生子女父母老年住院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日护理假”制度。

新建城镇居住区托育服务设施应同步交付使用

在计划生育服务保障措施方面,修正草案要求各级政府要“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要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育龄妇女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实施不孕不育症诊疗。加强“高龄、高危等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并实行专案管理”;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保障妇女儿童享有高质量的医疗保健服务。此外,还对“两非”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从而为三孩政策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此外,修正草案提出,新建城镇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托育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规划建设托育机构,或者已建设的托育机构不能满足服务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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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是全国老年人口最多、老龄化程度较高、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较重的省份。60岁以上老年人:2122.1万,占比20.9%,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全省整体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今年以来已有多地出台生育新政,其中吉林、重庆等地明确,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产假(生育假)

北京:女方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女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

河北: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90天,共计188天。

安徽: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共计158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重庆: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育儿假

北京: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5个工作日育儿假。

安徽: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的育儿假。

青海: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天育儿假。

山东计生条例已经三次修订

现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经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该条例出台后,随着国家“单独两孩”“全面两孩”等生育政策的调整,先后经过了三次修订。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优化生育政策、完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等内容作出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情况,山东启动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再次修订工作。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11月29日在济南召开,其中一项议程就是,审议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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