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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

2015-12-22 10:47:05 来源: 新快报

[ 摘要 ]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

2015年8月10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选取部分县(市、区)开展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试点涉及突破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

根据12月2日国务院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说。

据介绍,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要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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