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小产权房不得借不动产登记"洗白"

2017-09-21 08:57:43 来源: 新华社

[ 摘要 ]针对分散登记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妥善处理,为不动产权利人排忧解难,但不允许所谓小产权房借此合法化。 

针对分散登记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土资源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依法妥善处理,为不动产权利人排忧解难,但不允许所谓小产权房借此合法化。  

随着城乡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房、地分散登记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不时出现,如土地权属来源合法但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等,从而使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可能面临“开发商没了”“土地信息资料不见了”“原开发企业破产了”“开发商没有补齐土地出让金”“手续不全”等一系列问题困扰。为此,两部门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为群众解决问题,但要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为进一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便民利民,两部门要求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有效衔接,一个窗口受理。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原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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