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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前须到物价部门价格备案
2017-12-28 14:33:09  南海网
[ 摘要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近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省达到预售(现售)、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两个暂停”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监管,规范商品住宅销售行为,近日,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全省达到预售(现售)、已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进行价格备案。

据悉,为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促进海南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一,达到预售(现售)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前,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第二,已申领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表)但未办理销售价格备案且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预售(现售)价格备案。第三,调整备案价格应当重新进行价格备案。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备案应提供:(一)销售价格备案申请书;(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证照(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土地使用权证、项目施工许可证、项目规划许可证);(三)物业服务合同;(四)新建商品住宅销售标示牌和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目表;(五)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通知》要求,各市县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市县商品住宅销售量价调控目标,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申报项目楼面地价、建安成本等因素,参照同区域、同类型、同品质在售商品住宅均价,合理确定销售备案价格。备案价格调整时限由所在市县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市县政府研究确定。同时,各市县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宅价格备案表。商品住宅备案价格要按照《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实行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一套一标”,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要逐步推行网上公示制度,在市县政府信息网或市县价格(住房)信息网进行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备案公示。

各市县价格、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做到日常监管全覆盖,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超出备案价格、擅自提价的,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停发后期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表等行政管理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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