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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严禁中介以个人名义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一致

2020-12-02 16:12:21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网

[ 摘要 ]12月1日下午,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

12月1日下午,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经营行为的通知。通知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在网络信息平台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发布,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对未按要求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经营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网络信息平台,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管理要求,在开展业务前,应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备案。对未按要求办理备案开展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进行交易风险提示。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要求对本机构全部从业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动态管理。从业人员服务时应当佩戴包含机构名称、姓名、登记编号、诚信二维码等内容的实名登记工作牌,应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严禁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行承接住房租赁业务。

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在网络信息平台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是实名发布,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网络信息平台应在12月15日前完成与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对接,实时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不得允许不具备发布主体资格、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等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对房屋权利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发布者身份和房源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发布10套(间)以上转租房源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实发布主体经营资格。

网络信息平台要加快实现对同一房源信息合并展示,及时撤销超过30日未维护的房源信息,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发现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立即处置并保存相关记录,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经营主体未按要求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将被责令整改、暂停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业务,应当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济南市住房租赁合同》、《济南市住房租赁托管合同》,并按要求通过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即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虛假交易,不得提供虛假材料。对未按要求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经营主体,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签功能,记入信用档案,并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 (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扩张规模过快的住房租赁企业,根据行业监管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必要时采取约谈告诫、暂停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依法依规查处等方式,防范化解风险。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电话和途径,对租赁纠纷承担首要调处职责,及时受理住房租赁投诉,妥善解决与相关当事人的纠纷。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网络信息平台应加强自律,积极配合行业组织、基层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诚信经营。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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