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我市私有住房析产分户转移登记及征收补偿有关问题
2021-05-18 10:38:55 来源: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私有住房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管理,保障各区(含功能区)私有住房征收补偿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条件
(一)非成套住宅或平房住宅办理析产分户等转移登记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应以原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独立幢为基本登记单位;
2.析产分户转移后的房屋应有独立的入户门、房间,同时应具备权属界线封闭、四址界限清晰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特性;
3.析产分户转移后的房屋使用面积不低于13.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房屋改建、扩建、翻建,改变原房屋结构、布局、层数、外立面的,不予办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手续。平房院落的大门洞(过道)、厨房、厕所等院落共用的附属用房不得单独分割转移(或留用)。
二、析产分户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办法》)施行前,已进行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的,征收补偿按照《征收补偿办法》及《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补偿办法》施行后、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析产分户转移登记的,析产分户是在征收项目冻结通告发布前办理的,被征收人申请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时,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按照《征收补偿办法》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审核;析产分户是在征收项目冻结通告发布后办理的,该析产分户属于《征收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对其征收补偿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三)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析产转移登记的大门洞(过道)、前出厦、厕所、厨房、楼梯间等不可居住空间,其征收补偿按照评估确定的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本通知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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