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居民医保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增加30元

2017-05-04 09:13:40 来源: 济南人社局

[ 摘要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我国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提高30元。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我国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30元,同时个人缴费标准也提高30元。

2017年居民医保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新增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450元。

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中部地区分别按照80%、60%的比例进行补助,对东部地区各省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省级财政要加大对困难地区倾斜力度,进一步完善省级及以下财政分担办法。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并按相同标准缴费的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6年基础上提高30元,平均每人每年达到180元。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2号),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确保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 

各地要落实中央脱贫攻坚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聚焦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完善大病保险,加强托底保障。

在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规定落实困难人群个人缴费补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

加大大病保险向困难人员政策倾斜力度,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实施精准支付政策,切实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完善大病保险委托承办合同,加强对商保公司政策落实情况的考核与监督。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有效衔接,注重在保障对象与支付政策方面形成保障合力,加强减贫济困托底保障链条建设,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发生。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经办协作,充分利用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分析,加强大病保险运行监管,督促承办机构加强费用控制、严格基金使用和实现即时结算,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情况。

各地要以全面深化付费方式改革和推行医疗保险智能监控为契机,从着力提高保障功能和控制费用增长相并重,强化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供方的管理监督。

以付费总额控制为基础推行按病种、按人头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复合付费方式,完善谈判协商、风险分担、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以完善基本医保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实行医保医师管理为基础,探索监管重点向医务人员服务行为延伸的有效方式,对定点机构医药服务行为通过事前提醒、事中监控、事后审核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加大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查处力度。

各级经办机构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基金运行监控管理机制。

统筹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完善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健全基金运行分析制度,加强收不抵支风险监测。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监督考核,严格基金支出管理。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针对问题和风险,及早研判、综合施策,明确主体,责任到位,防患于未然。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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