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落户政策出细则 快来“对号入座”

2017-07-28 09:10:36 来源: 济南时报

[ 摘要 ]6月,济南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6月,济南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25日,济南公安发布了户籍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不论你是本科、大专、中专,不论你是什么专业技术职称,不论你是想来投靠另一半还是子女,只要达到一定条件,都可在济南落户。

●划重点

人才落户

没学历有技术职称也行

▶5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工人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45周岁以下,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高级职业资格,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2年,并持有居住证的。

户口具体落在哪儿

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的,可依次在本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处、单位集体户、按规定在就业地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随迁配偶、子女的,需在济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

居住就业落户

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年,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 寓)并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证,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

政策落户

如果你是大学新生

我市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招收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以下手续将户口迁入就读学校学生集体户:a.加盖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或省、市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招生专用章的新生花名册;b.学校落户学生情况说明;c.录取通知书;d.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卡或集体户口登记卡。

如果你是毕业生

经毕业生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接收手续、落实就业单位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外地生源毕业生,可凭手续办理落户。对不具备落单位集体户,且本人也无产权或使用权住房的,可依次按规定在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落户。

亲属投靠落户

如果你是投靠另一半

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随时办理夫妻投靠落户,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其中,已办理过在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请夫妻投靠,婚姻存续期须满1年。

如果你是投靠子女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不受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允许来济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属父母投靠在济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的名义办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随迁或连环迁入。

莱芜人落户

莱芜市久居或取得莱芜市户籍满2年的常住户口居民,迁入长清区、章丘区后,与该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的迁入市区落户政策,不受新迁入年限限制。莱芜市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济南三县城镇享有与三县常住户口居民同等落户条件。

如何抑制炒房客?

每套住宅两年内只能落一次户

6月发布的户籍改革实施意见中,有一点很是引人注目,即90平方米作为在济南落户的购房面积限制将被取消。有市民提出疑问:面积限制取消,只要持有居住证且拥有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的即可落户,会否有人借此机会炒房?

对此,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作了相应约束,即每套住宅用途房产(含居住性质公 寓)自落户之日起两年内只能享受一次居住就业落户政策。也就是说,一套房产两年内只能允许一次居住就业落户。

此外,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另一方拥有房产的,需整户迁移。房屋产权属共同所有的,如所有人均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允许其中1人按相关居住就业落户条件办理在济落户,其他共有人需出具同意其落户证明;如所有人一方系济南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另一方系外地常住户口居民,不再按居住就业政策办理迁济落户。

符合上述居住就业落户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那么,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包括哪些?据了解,包括省、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证明或本人持有的缴纳凭证;迁移落户仅限申请人本人在市区就业地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符合人才落户条件,与在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非个人原因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能够认定其原因的相关情况说明;缴纳年限含累计,从申请之日的上一月开始累计满12个月或24个月;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需提供本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原房主拒不迁户咋办?

公安可将其迁至社区集体户

市民史先生在济南购买二手房后,原房主一直未迁出,现联系不上原房主,导致新生儿出生后无法落户。事实上,史先生的遭遇并不是个例,最近几年,济南公安民生警务平台就经常接到类似落户纠纷诉求。派出所民警介绍,根据现有政策,面对落户纠纷,民警只能协调,如果原房主不迁移户口,派出所也不能给其迁移户口。面对卖房人不迁户口引发的矛盾纠纷,有的买房人甚至选择向法院起诉,法院也无法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只能判决支付违约金,不能判决卖房人将户口迁出。

记者了解到,有的房主卖了房子不迁移户口,是因为没有其他房子,户口确实无法落,也带来人户分离管理难题。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此次发布的实施细则提出,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应当在发生转移前及时将户口迁出。原住户拒不迁出的,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将其户口迁至辖区“社区集体户”。今后,公安部门根据户口管理需建立“社区集体户”,用以登记在社区既不符合设立家庭户条件、又不符合集体户落户条件的人员户口。今后,市民生活中遇到的房屋产权出售后,户口无处可落的类似问题将得以解决。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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