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住宅商用”乱象问题,济南市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28 16:29:20 来源: 齐鲁壹点

[ 摘要 ]为有效解决“住宅商用”乱象问题,进一步明确“住宅商用”的监管职责,11月28日,济南市建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解决“住宅商用”乱象问题,进一步明确“住宅商用”的监管职责,11月28日,济南市建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的公告。

住宅商用,要进行工商登记

所谓“住宅商用”,指的是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之规定,济南将对“住宅商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明确监管职责,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使非法“住宅商用”问题得到根本遏制。

首先,工商局牵头,将依法依规开展工商登记承诺制。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向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即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以及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下同)详细说明情况,告知可能带来的危害或影响,并经全体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后,对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工商登记。采取承诺制登记的市场主体的承诺全部上网进行公示。

其次,有关部门、济南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牵头,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的审批管理。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须经行政许可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有关审批监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各有关审批监管部门在审批相关行政许可时,对生产经营场所是住宅的要严格审批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行政许可。

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规定范围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工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依据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规划部门加强建筑物使用的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物功能使用建筑物。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性质和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不得擅自变更。规划部门应完善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规划管理规定,确需对现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的,应按规划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规划部门要从规划阶段加强管理,合理布局商业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新建小区时,合理配建小区居民所需的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居民的消费需要。依法确认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沿街住宅等房屋破墙开店行为的监管和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的查处。对存在擅自进行外部装修、破坏房屋结构、变更临街门窗、私搭乱建、私设牌匾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的处罚,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改变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

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市场主体或业主,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经批准取得合法“住宅商用”资格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应按照经营性用房标准缴纳。

各部门加强对各自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环保、公安、消防、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卫生计生、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商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加强对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相关行政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撤销有关许可。

依法查处非法“住宅商用”行为

“住宅商用”问题处理实行属地管理。由“住宅商用”问题发生地所在区县(含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问题处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建立“住宅商用”问题发现处理联动机制,针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以及群众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要求存在问题的市场主体或业主限期纠正,对拒不整改的市场主体或业主,联合辖区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应加强对改变住宅用途、利用非法建筑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住宅商用”行为,认真受理利害关系业主的投诉和情况反映,及时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依法处理。

各区县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和各部门移送的“住宅商用”问题,特别是群众主动反应的问题要限期调查处理,不能推诿拖延,并给予群众负责任的答复。对非法“住宅商用”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对问题查处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监管职责的,由各区县审批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日常工作巡查制度,加强对“住宅商用”行为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纠正生产经营者单方面扩大、加剧、加重生产经营影响的行为,认真调查受理群众的反映和投诉,按照各区县建立的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处理,积极化解矛盾。

建立联合惩戒和退出机制

不断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市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平台,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企业资信、执法监管等信息资源,实现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通过各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督促非法“住宅商用”市场主体或业主纠正违法行为,达到进一步规范“住宅商用”管理工作的目的。(牵头单位:市信用办、有关部门)

建立存量非法“住宅商用”退出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在本意见公布实施起3个月内,对本辖区内“住宅商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排查,摸清底数,建档成册,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各区县工商部门要在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年检时,核验其取得的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的有关材料,不能提供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限期取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提供全体利害关系业主书面同意有关材料的,应认定为非法“住宅商用”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sjwjzyglc jn.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处。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F436室,邮编:250099。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4日。

声明:以上资讯中涉及到的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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