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07-27 13:33:18 来源: 济南公安民生警务平台

[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省公安厅《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鲁公通[2016]179号)及现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七章相关工作要求

第五十九条 深化警务公开,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新媒体工具向社会依法公开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布办公时间和监督方式,主动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十条 落实首接负责制度,对待群众咨询要耐心细致,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准确答复;完善《受理材料定制单》、《便民服务页》等个性化、全方位服务措施,对受理的相关户口迁移事项,手续齐全的要当场受理,手续不全的要现场一次性解释清楚,坚决杜绝推诿、扯皮、让群众多跑腿现象的发生。

第六十一条 拓展服务渠道,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电子支付等,积极推广网上预约、网上查询、网上反馈;全面推行户口“网上迁移”,按照相关户口准入条件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六十二条 健全备案监督制度,内勤民警要使用本人数字证书进行系统操作,做到一人一账户、一事一备案。各公安派出所受理户口迁移事项要“日清、月结”,采取“迁移证件、微机数据、常表、相关户口材料”四对照方法,做好每天变动登记整理、月报统计、立卷归档工作;各公安分局及市局要每月进行受理户口专项检查,以加强工作监督指导。

第六十三条 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户口办理终身责任制。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户口办理出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有虚报(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或者通过其他欺骗手段办理户口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领的户口证件,依法收缴,并撤销相应户口登记。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纪检监察、督察、户政(治安)等部门对群众有关户口管理工作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规范办理的民警,积极维护其正当权益;对违规办理的民警,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

(一)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数。

(二)未婚:不包括离异、丧偶。

(三)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

(四)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

1、包括省、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缴纳证明或本人持有的缴纳凭证;

2、迁移落户仅限申请人本人在市区就业地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对符合人才落户条件,与在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因非个人原因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能够认定其原因的相关情况说明;

3、缴纳年限含累计,从申请之日的上一月开始累计满12个月或24个月;

4、通过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需提供本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相关条款中已做说明的除外):

1、包括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发票或安置协议、或判决书或公证书等合法有效产权证明,公有住房产权单位、房屋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分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合法有效使用权证明,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2、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协议证明等(迁入鼓励和放开区域落户)。

(六)合法稳定就业:既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也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包括在当地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及依法纳税的。

(七)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指含购买、自建、赠予、继承、拆迁改造安置等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取得单位、房管部门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及房管、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等。

(八)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工作单位(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

(九)农村地区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区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持有居住证是指本市签发的居住证,对持有居住证已过期未及时换证的,可凭公安派出所系统查询记录办理。

第六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中涉及夫妻离异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异、投靠在济一方父或母的,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抚养文书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属于非法定证件的,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存档;属于法定证件的,应当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其中居民身份证只核验不再复印归档。

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第七十条 户口冻结地区,按户口冻结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实施意见》公布前已按原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以网签时间为准)商品住房的两年内仍按原政策执行。需完备申请人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配偶、子女随迁的需同时提交以上材料,其中户口簿未记载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权属状况信息。由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公安分局审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

第七十二条 在平阴、济阳、商河三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落户,由各县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济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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